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0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張珮芬即蓋亞創藝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0492號債 權 人 張珮芬即蓋亞創藝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冠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黃冠霖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