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2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2742號債 權 人 劉錦穎即凱登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中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芳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對債務人陳芳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聲請狀所 附之支票影本形式觀之,陳芳美係以華中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發票行為,並無獨立之簽名或蓋章) ,應不須負票據責任。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 文。故債權人僅得為提示日後之利息請求。)。 ㈣確認債務人華中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