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劉五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12號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芸希即郭淑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