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492號債 權 人 陳宏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德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楊長杰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