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638號債 權 人 黃啟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旻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黃啟宏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原因 事實。(依原因事實所述,債務人係與賴建興即富新企業 社成立租賃契約)。 ㈡利息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為何(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故若請求超過法定利率請一併釋明其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