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黃沛岑即鍾幸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454號債 權 人 黃沛岑即鍾幸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特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債權人黃沛岑即鍾幸芳於聲請狀末之簽章(因簽章不完 整)。 ㈡補債務人特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