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蔣佩蓉即蔣函融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 理 人 陳朝舜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家琪、蔡弘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王琇玲、周緯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張俐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林敦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林美芳、張簡旭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蔡怡玫 代 理 人 陳玫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林志淵、沈相如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張壯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代 理 人 蔡委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李子元、江姿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王秋翔、林雅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蔣佩蓉(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民事庭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債務人所提101年12月20 日陳報狀、富邦人壽保險公司保單列表、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三張,計至101年12月止尚餘保單價值新臺幣(下同)20,518元 、國寶人壽保股份有限公司保單一張,計至101年12月18日 止尚餘保單價值6,292元、鈺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零股54股 ,價值約540元,總計財產價值約27,350元。復據本院101年12 月25日債權人會議決議,債務人名下保單及股票以債務 人提繳等值現金作清算分配,此有卷附債權人會議筆錄記載為憑。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