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之17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5月14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446,000元。 (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8年5月7日。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嗣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95年11月17日、96年1 月31日起向聲請人借款,聲請人與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8年4月8日簽署債務展延協議書,後於99年9 月15日約定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應於100年4月、100年5月清償部份本金。詎債務人屆上開清償日期未為清償,依授信約定書條款,應視同債務全部到期,計債務人盛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愛克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積欠本金1,006,058, 009元、891,173,44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週轉金貸款契約、借據、借據條款變更契約、協議書、修定展延協議書、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 區 ○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西屯 │何厝 │ │273-30 │建│71.00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2414│臺中市西屯區何│住家用 │一層:40.29 │陽台:6.37│全部 │ │ │ │厝段273-30地號│加強磚造 │二層:40.29 │ │ │ │ │ ├───────┤二層樓房 │夾層:13.60 │ │ │ │ │ │臺中市西屯區洛│ │合計:94.18 │ │ │ │ │ │陽路111巷10弄8│ │ │ │ │ │ │ │號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