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林桂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101號聲 請 人 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育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㈡本票原本。 ㈢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