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漢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倩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203號聲 請 人 漢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倩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黃柏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提本票原本。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聲請狀所載之附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