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2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蕭國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610號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上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蔡永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末聲請人之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印章或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