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永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351號聲 請 人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永生 代 理 人 尤淳郁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佳宜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補有聲請人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何永生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