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林正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58號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詠翔、林麗雅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林麗雅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