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介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54號聲 請 人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介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仲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背書連續之釋明(本票上之受款人為漢翔航太興業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