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617號聲 請 人 王松茂 上聲請人因智利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二年五月一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 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智利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對國稅局核課營業稅尚在複查之行政救濟程序中,未能結案,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詢屬實,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2年5月1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