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792號聲 請 人 黃文琳 聲 請 人 黃文怡 聲 請 人 黃冠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是否增列債務人陳東州為相對人,請求返還系爭提存金? (二)承上,應提出受擔保利益人陳東州同意債權人取回系爭提存金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查依聲請狀記載, 聲請人與其成立和解,並已取得同意書,惟附件僅有另相對人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