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李錫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德隆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錫源 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所欲請求返還擔保金,係提存於何法院提存所?又其提存案號為何? ㈡相對人收受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如無,是否有向本院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又其案號為何?㈢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若係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聲請返還擔保金, 請檢附相對人同意取回書及其印鑑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