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邱鴻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22,8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7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