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尚志營造有限公司、劉建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4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4,486元,應徵裁判費123,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23,864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