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加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加恆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5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3,8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3,2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