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答鯨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文聰 訴訟代理人 徐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同法第22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其居所已變更,為此聲請將本事件移送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先位之訴係本於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聲請人與其他被告共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其備位之訴係請求聲請人應與被告畢華盛即和風容美診所即恩葳醫美外科診所共同負擔給付工程款,其先位之訴部分之侵權行為有一部分係在本院轄區,又就備位之訴部分,依相對人所附之協議書,兩造亦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顯係違誤,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