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01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 鄭聰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玉容 附表一: ┌───────────────────────────┐ │(一)聲請人應釋明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來源。 │ ├───────────────────────────┤ │(二)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凱翔工業社」,於聲請前一日回溯│ │ 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 │ 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 │ 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三)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就「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均未│ │ 勾選,應予釋明。 │ ├───────────────────────────┤ │(四)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 、破產。 │ ├───────────────────────────┤ │(五)預納郵費新臺幣12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