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粟明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鉦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6萬7214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萬43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萬386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