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王德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 告 王德隆 呂來春 卓振芳 號 陳溪 王美娟 林正信 陳政義 李玉雪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江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520,0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65,5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4,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5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