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5號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珮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應繳裁 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5,25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