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創基、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1,4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251元,限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內容應記載(1)請求 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2)應證事實 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