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立倢海運承攬有限公司、羅瑞玲、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陳中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71號 原 告 立倢海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瑞玲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被 告 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