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翁薪茵、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劉兆凱、林趙嫊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33號 原 告 翁薪茵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被 告 林趙嫊霞 號 趙俊哲 林趙美麗 陳趙美嬌 趙浴蘭 趙美鳳 趙美慧 號 趙美娥 趙美淑 趙美華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1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5,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