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必要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洪政銘、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智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68號 原 告 洪政銘 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 被 告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智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必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84,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57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