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部分解除契約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許智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78號 原 告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仁 送達代收人 李明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工圓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部分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