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祥、海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至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19號 原 告 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祥 被 告 海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至誠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14,125 元【計算式:原起訴標的為美金196,875元,以聲請支付命令日 期即民國101年7月3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元兌 換新臺幣30.04元計算,折合新臺幣5,914,12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9,6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59,1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