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粟明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20號原 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鉦憲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40,249元(計算式:9,501,154+1,939,095=11,440,24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1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2,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許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