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46號原 告 陳渙璋即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黃沛聲律師 蔡思玟律師 陳怡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皇庭投資有限公司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一)確認被告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大公司)於民國101 年6月27日召集董事會決議之第1項議案(推選董事長)無效;(二)確認被告久大公司與被告皇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皇庭公司)之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三)確認被告皇庭公司於101年8月16日所召集之久大公司董事會決議無效。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即屬財產權訴訟,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惟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而均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又前開3項請求之訴訟標的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自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3 =49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