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游輝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48號原 告 游輝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1,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