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顏進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博麟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進中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77,37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54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0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