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5 日
- 當事人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79號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61,54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8,1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