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李蔚誠、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陳敬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91號 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666,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2,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