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83號 原 告 台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季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美伶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488萬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3萬10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3萬053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