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9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錫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47,928元,應繳裁判費60,8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