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余金樹、何燕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余金樹 原 告 何燕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慶彬、貝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