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姿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4號原 告 台灣費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858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8,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 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