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錦禾、盈隆營造有限公司、王文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78號原 告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 被 告 盈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1年度 司促字第86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2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