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葉健國、洪莉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06號原 告 葉健國 原 告 洪莉邠 上列當事人請求被告台中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勝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葉健國部分為新臺幣5,329,94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767元;原告洪莉邠部分為新臺幣5,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