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 告 高幟通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王英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茂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165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474 元,應繳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規定,應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