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李漢森即勁永資訊科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李漢森即勁永資訊科技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第一項聲明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2,085元,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480,000元,以上合計共4,012,085元(計算式:3,532,085+480,000=4,012,08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