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戴忠、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楊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37號原 告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忠 送達代收人 黃雅純 被 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412,7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235,69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