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曹君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曹君韜 5樓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維春商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64,08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07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