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廖漢洲、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 告 廖漢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勝發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擔保之債權額為2000萬元,另請求被告給付另案所生之裁判費用66,560元。因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6萬6,56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88,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