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古豐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70號原 告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創元精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更正後金額為新台幣173,98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