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鄭淑滿、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智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96號 原 告 鄭淑滿 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欽 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 明文。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債權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而擔保物之價額為1,257,610元(計算方式:土地面積 66.19㎡×公告現值19,000元/㎡×應有部分1/1=1,257,610),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7,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林錦源